因医院未尽注意义务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沉默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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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负的义务应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限,法律不能强加医疗人员能力以外的义务。但是医疗人员所负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可能出现状况的注意义务。因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沉默的熊 2022-07-11 2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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