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开心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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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立法上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我国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和第44条规定了损害和赔偿的范围。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与赔偿的范围,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一致。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肢体的损伤、残废(功能上)、灭失、容貌的损毁以及身心的疾病和死亡等。(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1、实践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上述人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1]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在学说上进行争论的同时,司法实践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了我国第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即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和伤痛,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贾国宇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总计判赔273257.83元。[2]2、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何责令厂家或商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我国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对此过去曾有截然

开心一刻 2022-05-23 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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