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警籍、警衔

萧萧语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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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警衔的依据不当,依法呈请法院判决:
一、《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相抵触部分是无效的,不能据此无效规定取消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对于取消警衔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即只有被开除公职及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特定情形才能取消警衔。
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警衔的取消”却规定:“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显然是对警衔取消的扩大解释。
没有依据的增加了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和开除警籍、党籍七种情形。同时,却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只字不提。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作为规章,是《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下位法,其在取消警衔规定条款中增加了“免予刑事处分”等权力,是超越权限行为,也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是无效的。《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对于是否应当取消警衔的依据应是《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而不能适用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萧萧语歇 2022-07-20 17: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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