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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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2010年办起了砖厂,各种证照手续都齐全,2012年县政府作出《关于关闭砖场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必须撤离砖厂的生产设备及产品、自行拆除厂房设施,7日内未按要求进行拆除撤离的,县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之后李先生拆除了砖厂,那么李先生可以要求补偿吗?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李先生经营砖厂的行为发生在《关于关闭砖场决定书》作出之前,该砖厂已经依法领取了各种证照手续,李先生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 2022-07-09 23: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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