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发生煤气中毒上诉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学不会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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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宋某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宋某作为出租人,将自有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享有运行利益,符合经营行为的一般特征,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要求其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其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出租房屋有事实的控制力,对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明显要比承租人更清楚明了,故由其对出租房屋负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再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程度,即由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学不会放手 2022-07-20 0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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