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二看及律师会见常识

月下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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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法庭辩论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第一百一十条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第一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月下听花 2022-06-19 15: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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