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息部分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

月亮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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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 住址:委托代理人:张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 住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关于利息截止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关于利息计算截止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内容;2、依法改判:涉案的利息,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本金及年利率24%计算和支付;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其对利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就涉案的借款而言,双方明确约定有利息,即:按照月息3分计算。因此,本案应当判决支持利息。鉴于本案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已经明显超过了年利率24%,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利息计算到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即:计算到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改判。2、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利息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就该主张而言,其请求十分具体和明确,人民法院虽然判决支持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的利息”,但“对判决生效后,到实际归还前的利息”既未支持,也未驳回,明显不当。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借贷纠纷的判决,以及其他法院对类似纠纷的判决,均支持利息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但本案却出现不同裁判,支持利息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止,以致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标准不统一。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鉴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借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的约定(即:月利率3%),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逾期利息2%,直到付清为止。5、原审法院虽然判决明确“如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该债务利息不足以弥补上诉人损失,且与双方约定的利息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逾期利息,严重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本案的债务利息,若按照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双倍,才不足月息1分,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标准计算,则可以达到月息2分。而且,一旦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迟延不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用着上诉人数百万的资金,还支付着名义上是“双倍”的惩罚性利息,但实质上却是比“信用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少的利息”,根本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且与立法目的相悖。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利息按照2%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即为“一般债务利息”,且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付;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后,尚未支付的利息,方可按照加倍计算。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若本案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则视为对前面的大量生效判决的否定,需要对前面的大量案件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希望二审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以免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此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何某某2017年6月16日以上是对利息部分不服的民事上诉状范文。

月亮的温度 2022-07-21 18: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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