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回家休假把我朋友骗了,预备役军官在地方犯罪怎样处理

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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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军地互涉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二)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三)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四)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五)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六)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第三条 办理军地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规范、依法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不惑 2022-07-27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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