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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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偏私.偏税罪的构成要件:1.对象要素——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税收征管系统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管条例》,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还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还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蒙受重大损失。(1)首先,税务人员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徇私舞弊。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权力是指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是指,尽管并非直接使用权力,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构成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缴税款的情况。我们所说的应纳税,就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我们所说的“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应缴税,却不向其征收,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少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明知未享受税收优惠而擅自决定减税的。为免征或少征,徇私舞弊,在税收征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体现,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征税(包括税款的缴纳.返还.补缴和追缴.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准.纳税保证),税务员只要违反以上每一个环节,就违反了法律。滥征税款、伪造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税金额等,均为徇私舞弊。(3)不征收.应征应缴税额必须使国家税负大幅下降。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有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但却没有因此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不再能够实际征收。对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如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征收,如数收归国库,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未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使国家税收蒙受重大损失,因而不认为构成犯罪。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下列两种情形构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立案: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是有索取或者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税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或纳税单位负有征税义务并行使征税职能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损害了相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疏忽不构成犯罪,如税务人员疏忽税收征管,造成严重的不负责任,因疏忽而导致国家税收损失,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渎职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则是为了谋取金钱等不法利益,有些人为顾及亲朋好友的关系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妒忌心理,而徇私舞弊,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可作为量刑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徇私舞弊不征。1.区分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偷税罪,是指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并在帐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通过不申报或者以不申报方式申报或者以不实方式申报的方式,少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行为。一般来讲,它与本罪在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有较大的区别。但是,偷税共同犯罪出现后,就会产生相互混淆的现象。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者串通,故意不履行其依法收缴税款的义务,且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则应将其作为从犯予以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装模作样,对偷税犯罪采取放任态度,从而使国家的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为成本罪。2.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3.对税务人员与逃税逃税逃税逃税人员要勾结,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从此珍惜你 2022-07-31 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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