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拆迁,这些法律知识你要了解清楚

烟灰落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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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自管公房是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一种类型是由各级房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公房,称为“直管公房”;另一种类型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称为“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一般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分屋并签署公房承租合同,自管公房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及单位制定的相应政策进行分配,双方签订公房承租合同。

公房在拆迁中承租人需要先与公房所有权人签署房改协议。那么,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相关通知》的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自管公房或者是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那么,通过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市的旧城改建项目是在于征收协议前与签订房改协议的。实践中,一般房改协议就是在征收开始后,签订协议之前签署好的。

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居住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公房拆迁款一般是针对居住权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于公房的拆迁,在明确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公房承租不同于私房承租,虽然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对房屋却享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可以进行评估、有偿转让、交换。1999年上海颁布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2019年12月改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而且很多地方法规中也直接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比如北京在《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烟灰落键盘 2022-06-01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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