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问,防卫过当的上诉状要怎样写?

当过流氓的女神最迷人
好评回答

上诉人(原审辩护人):姚xx,中国社会xx网xx部主任司xx被指控故意伤害一案,襄阳市xx区检察院在起诉中否认司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司振权在二年半至三年之间量刑。在11月1日开庭审理中,我成功地为司振权进行了无罪辩护,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把实施正当防卫的英雄变为罪犯。11月14日,xx区法院以[2011]樊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司xx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又以防卫过当为由,对司xx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1月17日,该判决宣判后,司xx即因取保侯审而重获自由。11月20日,司xx将判决转交于我。对于该判决,我虽感理解,但却难以接受,鉴于司振权对其是否上诉难以决定,我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以辩护人身份提出上诉。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为:司xx在被传销组织骗入传销窝点后,被传销人员袁x、x吴xx等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时,为了逃离传销窝点,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刺伤袁冉和吴华兵,逃离传销窝点后,直接及时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发生的事实,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其持刀伤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致二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故以故意伤害罪对司振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诉人需要说明的是,在开庭之前,xx区公检法有关人员均否认司振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通过我的无罪辩护,法院才认识到司振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我表示赞赏,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失的观点,我却难以理解。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中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应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司xx挥刀相向的行为并未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在他刺伤二人之后,仍有传销组织于抓住其不放,他又用嘴咬手,传销人员出于害怕,才打开门锁让其离开,还有几名传销犯罪的被害人也趁机逃跑。所以,司xx是反击传销的英雄,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但救了自己,还救了多人。原审法院认为其防卫行为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但不知这所谓的“必要限度”到底是什么?对此,审判人员肯定无法回答,可见该观点根本不能成立。上诉人还要指出的是:原审法院认为司xx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那么,本案被害人应是受重伤的袁冉和吴华兵。但在审判之前,二位被害人却一直不愿出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xx赔偿其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这就更进一步证明检察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原审法院认定的防卫过当难以成立。如此故意伤害案,确实令人费解。这显然是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传销诈骗,强迫传销其所以愈打愈烈,既有立法问题,也有司法问题。在被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为了逃离魔掌,众多的受害人选择了跳楼、跳窗逃跑,其结果是不死即残,很少有人进行正当防卫,四川的肖昌勇在被传销组织骗到西安限制人身自由后,为了逃跑而刺死一人刺伤二人。法院虽认为其行为属于防卫正当,但却以防卫过当为由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判决其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他还在看守所被关11月有余。司振权为逃离传销致伤二人,在被关近五月之后,法院虽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却以防卫过当为由对其判一缓二。如此司法,谁还再敢对传销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所以,对正当防卫不能苛求,也不能客观归罪,而原审就是客观归罪,就是把正当防卫的英雄变为罪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司振权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鼓励公民积极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上诉人:姚xx 当事人意见:20xx年 月 日附:本状副本二份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上诉状,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当过流氓的女神最迷人 2022-07-30 05:01:5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