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越界判几年呢?是怎么判刑的呢?

物是人非独自伤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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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雇工越界采伐他人林木。2012年8月,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宗林木案,被告人阮某犯盗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阮某以人民币17万元的山价从盛某处转让得某村七坞四队“胡家坞”山(即玖亩半山)杉、松木所有权。2011年10月20日,经林业局批准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嗣后,阮某即雇工上山实施采伐。在采伐林木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北界以外的林木不属于自己所有,仍唆使雇工越界采伐他人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超界采伐山林面积12亩,采伐杉木计立木材积81.1685立方米。法院审理2012年8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同年8月28日,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某犯盗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官提醒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以上是非法越界判几年的解答。

物是人非独自伤怀 2022-07-30 1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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