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纵横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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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又称“和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中的各项事宜已达成一致,在法律途径和手续上进行离婚。与“各种事务”有关,自然也包括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当属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前文中,笔者曾说过,抚养费不只是男女双方的婚姻问题,更是子女权益问题。无论最终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另一方不得擅自拒绝或放弃支付抚养费,均属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更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约定离婚后同意支付抚养费,协议离婚后却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一直不给孩子抚养费。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负责抚育孩子的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同时又是子女的权益?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已经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有责任实际照料抚养子女,另一方则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子女教育费用,而具体的费用是多少以及支付的期限,则是在双方同意后将其写入离婚协议。即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应当用法律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子女的抚养费,可依法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如另一方仍拒绝,则可在取得有利于法院的有利判决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应注意的是,起诉时子女是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必须承认,并非所有不支付抚养费的人都是“老赖”,实际问题分析实际。法庭也会根据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执行判决。比方说对方不见了,没找到,怎么办?这个时候,可以用他(她)的财产去抵偿这个孩子的抚养费;又比如对方不是不给,而是少给,这符合当初离婚协议的标准,那该怎么办?此时法庭会判定对方是否因身体疾病、劳动力丧失等原因而造成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协议上的抚养费数额,如属实,法院有可能给予对方“减低给付”,即少给一点。

纵横四海 2022-07-11 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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