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呢?

麦田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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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提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2014-2018)》 进一步提出要“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旨在通过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其实,早在2003年,两高及司法部就曾联合发布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可以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身,对于该制度完善和深入也具有借鉴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试点现状从立法现状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还没有成为完备的制度在我国诉讼法中确立下来,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刑诉法法律体系中,已经有部分条文和制度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 《刑法》 中最直白的体现在总则第67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认罪的表现,从轻减轻处罚则是从宽处罚的体现。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83条贪污罪的处罚中增加的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在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发生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此外,在刑罚的适用中,缓刑等制度的适用要求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也都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 中,已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已有的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及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等制度设计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在 《刑事诉讼法》 中,刑事和解和速裁程序规定了在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获得谅解之后的量刑上宽宥; 简易程序中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从轻减轻处罚却没有提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应该站在将现有立法进行统一、完善的立场进行。从实践现状而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目前还在试点阶段,具体的上位文件还没有落实,导致试点过程中基层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上也比较混乱。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机构、证明标准等各不相同,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常常与现有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使用产生重叠。

麦田守望者 2022-07-16 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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