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有关诉讼是人民法院持有利的吗?规定是什么?

女人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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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就董事长主动辞职的效力、先予执行在本案的适用、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与直接诉讼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以及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等法律问题作一探讨(来作答)。一、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原因及特性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股东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之为派生诉讼。其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一方面,该股东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诉讼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一)股东代表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利益 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简接受到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一般无权干涩,只能交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公司的所有权于经营权分离,公司日常经营大权大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督制约能力较弱。当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完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于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决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会不能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常常发生。事实上,把持公司经营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从个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出发,在公司利益受损害而有利于其个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忠实、善良管理义务,故意放弃对公司利益的保护,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从而达到为其个人或其代表的股东谋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时,公司利益受损直接影响公司其他股东或小股东的利益,呈现出社会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状态。法律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为保护公司利益通过行使诉权保障公司利益进而也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成为必要。

女人味 2022-07-27 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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