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提供社保明细是否侵犯员工知情权

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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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此种举措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构成了侵犯。从一方面来说,职工对于自身的社会保险情况应当有充分的了解权。《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旨在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工作机会,从而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体提供物质援助。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与用人单位在社保活动中是否准确及时地完成缴费义务息息相关,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职工未来的社保待遇,对职工而言具有重大意义。正因如此,用人单位有责任向职工传达有关参与社会保险的详细信息,确保职工能够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面对侵权时,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月向职工本人告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明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改正;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如果公司坚持不改,你有权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其责令公司改正;若公司无视社保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该部门则有权对公司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不惑 2024-08-06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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