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难得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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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36条,法院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难得用心 2022-05-15 1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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