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者是法定犯,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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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亦称人定犯,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R.Carofalo 1852-1934)最早提出的一种相对于自然犯罪的犯罪类型,是指由于特定法律的规定始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凡是违反以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刑法规范,不管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物质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或者降低特定个人或单位的声誉,都有可能成立犯罪。例如,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管是否在黑社会组织中实施其他犯罪,都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然,并不是说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规范的行为不会造成上述后果。因而根据刑法典的实际规定,法定犯存在多种形式。有的法定犯表现为结果犯,如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犯罪;有的法定犯则表现为情节犯,如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还有的法定犯表现为行为犯,如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相对而言,表现为结果犯、情节犯的法定犯,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要比行为犯形式的法定犯容易一些,因为规定前两种法定犯的法条已经明确要求在认定犯罪时须确定“结果”或者“情节”,而规定后一种法定犯的法条仅对行为作了描述。
找一份属于自己的风景 2022-07-14 0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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