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法院补交证据如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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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翱翔天空 2022-06-25 07: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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