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哺乳假怎样休?

贵在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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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新旧计生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版)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解析:产假期满后能否享有哺乳假的前提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法修改后,放开二胎政策,各省也相应地调整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地进入了故纸堆。一句话:你有这个光荣证,你就可以申请哺乳假,你若没有这个证就没法申请哺乳假。所以哺乳假还在,只是要看你有没有那个资格(条件)休。没有资格申请休哺乳假,也不应该被等同为取消哺乳假。(黑色书面语+红色口语,说得够清楚了吧!)
二、是谁在说哺乳假没有了
《钱江晚报》(2017年1月30日)浙江:2017年生宝宝的妈妈没了哺乳假多了奖励假:新修订的《条例》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三、哺乳假和一小时哺乳时间是两码事!!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哺乳假指代一小时哺乳时间,但它们是两码事,是两个不同的名称(权利),不是一回事!!
一小时哺乳时间来自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贵在坚持 2022-05-11 08: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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