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扣押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呢?

笑谈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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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不过,退给当事人之时,应告知当事人将侵权商标标识予以撤除,如不能分离商标,应将商品重新加工。如果把侵权产品重新投放市场,将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此外,对于超过扣押期限的物品可否没收,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没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尽管已过强制期限,如果不予没收,将构成行政不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没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既然法律规定要退还当事人,当然不能没收,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笑谈风云 2022-06-22 0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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