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反诉状怎样写,举一些范文

一向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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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4、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消防验收意见书,拟证明消防在8月份才合格。吕某对证据材料无异议,因消防倪某已委托兰某办理了,与吕某无关。 5、租赁房屋合同及工资表,拟证明损失。吕某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可。 6、照片,拟证明墙纸损失。吕某称如实际情况与照片相符,则没有意见。 7、物管公司的收据,拟证明2010年11月就已通水电。吕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0年11月1日前的水电无法证明,且以后的是临时用水用电。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为证明其主张及反驳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倪某进行了质证: 1、装修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双方订立了装修合同,工程价款600000元,工期60个工作日,本诉原告对装修应提供水电,对工程增量款应在3月内付清。倪某无异议。 2、工程预算书,拟证明装修范围及工程款630000元。倪某无异议。 3、变更通知单5页,拟证明工程存在增量,工期应顺延,价款应增加。倪某认为不是变更通知单,而是明确具体做法的图样,增加的10000元认可。 4、消费收据及宣传照片,拟证明2011年6月23日就有顾客消费,本诉原告在6月29日已完全使用、经营。倪某称消防未验收合格,不能使用。 5、购货单,拟证明2011年3月装修基本竣工。倪某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6、证人陈某证实:当时装修时水电用起不顺畅,是搭的临时用水电;工程的安全栏杆、玻璃幕墙对装修有影响,空调的安装也影响了装修进度;工程量增加主要是通道和背景墙。倪某认为证人是吕某的工人,证言不真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倪某将其准备开办的位于荣昌县棠城国际4楼“阿藏足浴休闲会所”发包给吕某装修,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吕某为乙方签名并加盖了“荣昌艺佳装饰”公章(早已被工商注销),倪某为甲方签名。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荣昌县棠城国际4楼,面积为1069平方米;合同价款600000元;工程期限60工作日,开工日期2010年10月28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9日(按约定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乙方造成工期延误每日罚款2000元);甲方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洽商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增减,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洽商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的违约金;总造价内含消防设施安装及验收合格,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合同签订次日倪某向吕某支付首期款项300000元,吕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2010年12月14日倪某向吕某交付5份施工图样,并对大厅、大门增加更改出具书面承诺增加工程款10000元。该装修工程在2011年3月底基本装修完毕,但由于消防方面未能验收合格,无法交付使用。2011年5月3日倪某向兰某支付95000元,兰某签字的收条载明:“今收到阿藏足浴休闲会所消防设施整改及含验收合格,一切费用95000元。验收合格证书必须在本月15日至18日前给予阿藏足浴休闲会所。”吕某为中间人签名。2011年8月1日消防验收合格。 2011年6月29日倪某开办的阿藏足浴休闲会所开始对外营业。 倪某向吕某支付装修款430000元,向兰某支付消防设施整改验收款95000万元。 吕某称其增加的工程量价款70000元,未提供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洽商单等证实。 在审理中,倪某与吕某就装修的墙纸发生霉变维修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吕某补偿倪某30000元,由倪某自行维修。本院认为,吕某与倪某签订的《装修合同》,虽然吕某在合同上加盖了“荣昌艺佳装
饰”公章,但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早已消失,实际是吕某个人承建装修工程。由于该合同涉及的装修工程系公共娱乐消费场所,其承揽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具有专业资质,吕某个人不具有装修的资质,其与倪某签订的《装修合同》应为无效。吕某明知其无装修施工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倪某未能对吕某个人及所加盖的公章单位认真审查,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 吕某现已将工程完全装修完毕,倪某已向吕某支付了装修款430000元。倪某要求向兰某支付消防设施整改验收款95000元应在吕某应收的工程款中品迭的问题,由于合同总价款中包含了消防设施的安装及验收合格的费用,吕某未能使消费设施验收合格,由兰某完成了消防设施整改及验收合格,吕某在兰某收取该项费用的收条上以“中间人”的名义签了名,是明知的当时未提出异议,故兰某所收的消防设施整改及验收合格的费用应在吕某的应收装修款中品迭。 吕某提出有工程量增加应增加价款70000元的主张,未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双方签署的《工程洽商单》或书面协议,其提交的5份图和《工程预算书》不能证明有对方认可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但倪某认可更改大厅和大门增加工程款10000元应予支持,其他增加工程量及价款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故工程总价款为610000元。 吕某与倪某达成的墙纸维修费30000元的协议,本院应予认可。 倪某主张吕某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由于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不予支持。但其主张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吕某施工工期过长,使倪某支付房屋租金后无法按时使用租赁房屋,其损失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责任,且吕某在反诉请求中品迭款项时认可工期过长承担损失30000元,应予主张。

一向在路上 2022-06-11 15: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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