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如何的

气可鼓不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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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鉴定是获取证据的重要侦查措施,它以能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来弥补侦查人员的知识水平,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的真伪。刑事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对鉴定的组织实施活动,另一方面又是鉴定人对案件事实的鉴别和判断活动。对鉴定的组织实施,是公、检、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运用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是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活动。
这是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二者互相依存,紧密配合,互相制约,形成统一的整体,成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一【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痛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8月22日)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伪劣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业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5.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原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威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同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二条 对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但询问方式必须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四条 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时,审判人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宣读鉴定结论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向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鉴定人回答询问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鉴定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
第三条 言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上述是对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题的回答

气可鼓不可泄 2022-04-29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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