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效力一般怎样规定的啊?

笑望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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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一般要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鉴定机构由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决定。
第六条 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第七条 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放弃选择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可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以上是对司法鉴定的效力一般怎么规定的啊的回答。

笑望人非 2022-04-11 1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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