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抱养户口新政

终归于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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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终归于暮 2022-03-25 08: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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