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过失致人死亡上诉状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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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3)茂高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制造枪支罪
3、当事人:被告人。
【基本案情】
1、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2011年,被告人陈跃在本市云潭镇利用工具设计制造“山猪炮”用于打猎。经鉴定,该“山猪炮”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器,可击发,具备枪支性能。
2、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陈跃伙同(另案处理)持自制的“山猪炮”窜到本市云潭镇新华村委会坪河岭打猎,其认为坪河岭人迹罕至,遂安装“山猪炮”作打山猪之用。五日后,被害人李亚垌在坪河岭被陈跃安装的“山猪炮”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为捕猎山猪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诉人陈跃上诉称:原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我量刑过重,因为那种枪支不是我做的,又是打山猪用的;原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我量刑也过重,希望改判轻点,因为案发现场是人较少到的地方,当时没有考虑到会打死人;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二审辩护人辩护意见:1、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上诉人三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1)上诉人安装“山猪炮”因村民庄稼被山猪毁坏众多,应众村民要求才安装“山猪炮”打山猪,事出有因。(2)上诉人安装“山猪炮”是在平时没有人烟出没的山岭,上诉人根本不能意料到被害人会到山岭上。(3)上诉人安装上“山猪炮”后曾在事发地点守候多日,均没见有人出入才放心离去;据此,本案应属“情节较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一审认定上诉人非法制造枪支错误。“山猪炮”不是上诉人制造的,一审认定上诉人非法制造枪支显属错误。3、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非常明确,依法应当轻处10%。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从轻或减轻改判。
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陈跃上诉所提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陈跃在法律上没有禁止行人通过的山岭上安装“山猪炮”捕猎山猪,上诉人应当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违法安装“山猪炮”捕猎山猪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果严重,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对上诉人陈跃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在法定幅度之内,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2、上诉人陈跃在侦查阶段,承认是其自己动手焊接制造的,火药是其购买来的,现辩护不是上诉人制造的,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判对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也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不存在量刑畸重。3、上诉人陈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已对此予以认定并且从轻处罚,现再次以该理由要求从轻改判,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请求从轻或减轻改判,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细节打败爱情 2022-05-23 1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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