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私自张贴大字报,犯法吗?

开心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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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大字报侵犯他人名誉权,违反《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11年11月10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李鹏、王乐、赵严、焦贵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对原告潘荣进行人身攻击,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潘荣在咸阳市中华苑小区内成立的中华苑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中担任副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并兼管财务。该小区后又成立中华苑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尚未登记注册),被告李鹏系该委员会负责人,被告王乐、赵严、焦贵均系该委员会成员。

2011年6月4日,中华苑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在中华苑小区内多处张贴《“花仙子”粉饰下的潘荣》一文,声称原告将业主所交物业费、采暖费等“公款私存”,并“将公共绿地60多平方圈入自家住宅范围”,“侵占绿地、化公为私、违章搭建,这是严重的以权谋私!”“潘荣为了中饱私囊,现在已经作假帐,企图逃避审计。”

原告认为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及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李鹏、王乐、赵严、焦贵立即停止传播并撤回《“花仙子”粉饰下的潘荣》一文,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咸阳市中华苑小区内向原告潘荣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开心一刻 2022-06-20 13: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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