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的。

唯一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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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土地出让的真正主体应当始终是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是负责批准后出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另外,从出让金支付的角度来讲,一般是由政府财政收取,而不是支付给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土地出让金除一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外,大部分也是留给了地方人民政府。如果仅将国土局列为被告败诉,是没有能力履行相应的返还出让金等合同责任的。因此,人民政府应当是适格的被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土地出让的批准与确认权在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局的所有意志均来源于政府的决策,只是承办与具体实施机关。将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对案件审理与执行程序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唯一的信仰 2022-08-05 0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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