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处罚不服,超过行政复议期的怎样做

四叶草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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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赵彦清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中,2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本案中,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239号用地批复,未告知赵彦清的母亲关秀珍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关秀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39号用地批复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239号用地批复的内容就是同意征收崔家席坊村3.1740公顷水田为国家所有。赵彦清承认2005年关秀珍承包地上已有建筑物,且关秀珍一直居住在崔家席坊村,其5亩水田承包地被占用的原因就是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按照普通人正常的理性思维,至迟在其承包土地被占用并获得3亩调剂的承包土地时,关秀珍就应当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作为关秀珍的继承人,赵彦清至2014年11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赵彦清主张至2014年11月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获知征地批复的具体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辽宁省政府以赵彦清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四叶草的根 2022-07-13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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