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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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法律特征为: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理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在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中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法第17—20条还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知足常乐 2022-06-30 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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