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犯罪人员应该怎样处理?

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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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举例说明,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春夏秋冬 2022-05-21 18: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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