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呢?

若是少年青涩如初
好评回答

首先说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吧,从鄙人操办的这一起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来看,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公、检、法三家的办事效率前所未有地提升了。在当前法院、检察院案件数量大爆发的背景下,公检法三家往往会穷尽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最大办案期限,能延期的延期,能退侦的退侦,这导致了大量的无法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待了相当长的时间(而这往往是当事人和家属最不愿接受的),同样辩护人的工作效率也被公检法三家工作效率的拖沓所影响。而在鄙人操办的这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虽然结果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恶劣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且认罪这三个情节,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就被取保候审,并且不到一个月时间案件就从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再从检察院移送法院,最后当天宣判缓刑,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障,而在笔者之前操办的其他类似案件中(同样有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认罪等情节),却没有得到如此“宽待”。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系统最为显著的改善就是提升了效率,减少了公检法三家的工作压力,简化了同类刑事案件的办 理手续,同时,最大程度满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需求。
然而,这种变化是否就是好事呢?鄙人细数了一下在操办的这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缺少了哪些按照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有的东西:
1.辩护人介入时认罪认罚从宽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名没有辩护人在场确认;
2.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前,已经办理完毕认罪认罚手续,认的什么罪,认的何种罚的实际决定权在侦查机关;
3.法院开庭审理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由于辩护人可以提交书面辩护词,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被彻底剥夺;
4.存在数案同开的情形(可能这只是宝安法院的独特“创新”);
5.宣判后没有向被告人确认是否上诉,无形中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以上五点,是鄙人在操办该起案件中最为直观的感受,尤其在法庭审理时,从进入法庭,法官确认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后,若辩护人无证据提交,则直接宣布本程序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注意是没有,不是略过),并确认被告人认罪后,直接当庭宣判。
那么,从这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案件来看,鄙人认为可以最为直接的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完全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审判前都仅是嫌疑人,以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认罪认罚,直接导致在审判前决定了罪名、量刑,让法庭审理沦为形式。
2.剥夺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上诉权。这两项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甚至是宪法基于基本人权赋予被告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如今却为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方便而将这两项权利剥夺,不能不说该制度的实施细节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结合上述结论,鄙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在特殊国情的背景下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但将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交由全国各地的市级单位来制定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权利下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做法会导致市级单位、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将这一立法决定变为纯粹用于减轻自身工作压力的尚方宝剑,而这把剑挥所向的群体却是刚刚迎来曙光的中国刑法的希望。

若是少年青涩如初 2022-07-27 20:15: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