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司法鉴定怎么进行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重要性
鉴定意见作出后,经办案单位审查,如果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这是为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也是保障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告知”程序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对“告知”的理解,也与辩护律师存在严重分歧,公诉人、审判人员也是将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当做“瑕疵”证据,一般是庭后补充一个送达回执了事,这是对“告知”程序的严重误解,完全无视程序正当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二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均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并不必然作为刑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先经办案人员审查,如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显然,及时“告知”当事人是鉴定意见正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
简单理解,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绝对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这不是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也不是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问题,未经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压根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资格,在刑事案卷中就是废纸一份,在庭审中绝对不予许举示,因为不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具备进入刑事审判的入门资格,这根本谈不上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问题。
对“告知”的内容,很多办案人员也误解为将鉴定结果(至多一句话)告知当事人一声,既不宣读鉴定意见的全文,也不会给当事人送达一份鉴定意见书副本,更不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是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剥夺当事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规范的“告知”程序,应当给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副本一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在每个案件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报告不但是赔偿的依据还是一种证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意见,也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果时间是根据情节决定的,一般最迟不会超过两个月,大都在一个月之内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