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宁山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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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登记簿上记录了家庭农民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认证的核心是确认权利,注重登记,注重所有权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做好工作。步骤如下:(1)对土地承包档案进行清查。根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所有权档案进行清查整理,按要求重建、修复和保存,了解承包地的现状,查明承包地块的名称、位置、面积、四至、用途、流通等原始记录;了解农民家庭承包情况,收集、整理、检查承包商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更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档案清单、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相结合,促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的数字化。(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明承包土地的权利所有权。重点是对发包人、承包人和承包地块进行调查,如实准确地填写发包人调查表、承包人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告表和所有权家庭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充分利用现有图片、图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明农民承包地块面积、四、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审查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权的实际依据。对宣传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补充测试和核实。(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开确认的调查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承包合同丢失、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证书记录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认证计划进行确认。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确认原承包农民的权利。未经集体成员协商同意,承包人多余的承包面积不得以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的记录期应从当地组织第二轮延期的时间点开始计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届满,按照当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期不变的政策执行。(4)建立和完善登记簿。根据完善的合同合同,以承包农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明确各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和权利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管理登记,作为未来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基础。登记簿应当记录发包人、承包人的姓名、地址、承包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面积、位置、边界地址、编码、用途、所有权、土地类地类基本农田、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内容和变更。已建立登记簿的,应当补充和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应当及时建立。承包农民自愿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应当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簿。(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责任权明确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商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规定的户主或共同所有人,应当反映男女平等的原则,有效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确认股权不确定的,还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认股权的方式;承包人愿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书。为了与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联系起来,未来可以按照不变的原则,承包农民可以自愿申请,免费交换与房地产统一登记联系起来的证书,避免时的统一注册和资金浪费。(6)促进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中央和地方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建立县级土地承包管理确认登记认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管理登记业务体系,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所有权登记、管理流通和纠纷调解业务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管理。根据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逐步总结完善,建立中央、省、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认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体系与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实现与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7)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和认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数据等文件和材料,是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和认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储存的原则,认真收集、整理、评估、储存、研究和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和认证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认证工作同时部署、实施、检查、验收,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人员、土地、检查有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宁山静水 2022-07-10 0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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