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

文竹青青有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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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文竹青青有风范 2024-09-14 1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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