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有什么联系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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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归于哪个证据门类却有多种说法。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鉴定结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他们作出鉴定结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另外鉴定结论的作出人员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他们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为有关部门就事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依据。一般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鉴定部门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会作出鉴定结论,他是一种被动行为而非主动行为,鉴定部门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件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结论交由委托部门或指派部门由他们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奋斗 2022-07-31 2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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