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

朗月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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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第一款规定的是地上施工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地下设施(非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

(2)若由于第三人等原因破坏了“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施工人不能因此而免责,因为施工人还有维护这些标志和措施的义务。

(3)“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是选择性义务,而是必须同时履行。

朗月清风 2024-09-10 03: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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