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逆流而上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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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处分按情节严重程度从警告、通报到撤职、判刑。

从行为主体构成看,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时,需要给单位行政处罚以及给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从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分类看,违法行为主要分为预算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等几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以下十七种: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五)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八)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十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十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逆流而上的鱼 2022-06-15 0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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