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那一抹阳光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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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否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村干部并不直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特定情况下,他们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来说,当村干部在“依法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如涉及以下情形,其行为将受到贪污罪的制约:
1. 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
2. 负责社会捐助的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 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
4. 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5. 代征或代缴税款;
6. 从事与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相关的工作;
7. 协助政府进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如果村干部在从事上述公务的过程中侵吞了征地拆迁补偿款这一公共财物,那么他们的行为将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该法条也涵盖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村干部不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定公务中,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一抹阳光刺眼 2024-08-01 0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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