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不是必须判决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

沉默的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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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那么法院是否必须判决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附: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沉默的骑士 2022-07-17 03: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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