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一枝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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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并结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类:一是生产和销售未达到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生产和销售含有毒害成分的食品;三是食品监管过程中的失职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通常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及预审等程序均由公安机关主导,除非法律有特别指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介入这些环节。
鉴于此,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食品安全法》特别构建了一套双向移送机制,该机制强调首先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再处理行政责任。具体来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管及质量监督部门,一旦发现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线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这些案件转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手案件后,应迅速展开审查,若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若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转交给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确保相关部门能依法进行后续处理。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公安机关在需要时,可请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及环保等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或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这些部门有责任及时响应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枝独秀 2024-08-03 1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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