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还傻傻分不清吗?

点灯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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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行政诉讼领域的十大指导案例,其中(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案,即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时点、赔偿方式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表面上尊重最高法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基准,实际上还是以玩法律术语的方式将当事人主张的赔偿判定为起初诉争时政府方坚持的补偿标准,而非最高院指导案例精神确定的法定赔偿标准。

注意区分征地拆迁中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以防征迁方以补偿代赔偿

房屋征收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本是两条互相平行的直线,从概念、性质、适用法律等诸多方面均有差异。

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政府方因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后才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政府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实施了违法行为,而非合法行为。

就法律依据而言,行政赔偿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补偿依据的则是具体单行部门法律规范,如本案中涉案征收项目适用的国务院590号令及相应的地方法律规范。

房屋征收补偿

最后,行政赔偿含有惩罚的性质,行政补偿依据的是公平负担理论。

如果允许将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不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合理补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免除了违法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后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会很大程度的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还击溃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信心。

依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精神,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生效的赔偿判决作出时的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即应依此精神为本案的赔偿标准,而非原来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这样只会造成政府方以补偿代替赔偿,继续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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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灯的心灵 2022-06-19 2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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