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出差单位只给出差补助是否合法

江南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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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辩解并不具备合理性。从一方面来看,双休日期间的出差是否应当视为加班,其核心在于判断劳动者在当天是否依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工作。当劳动者在周六、周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程时,这既是遵循公司出差指令的一部分,也是完成出差任务的必要环节。从另一方面分析,加班工资与出差补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的发放是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就明确指出:“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任务后,如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应依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若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且未能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相对而言,出差补助则并无明确的法定标准,通常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因此金额上也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加班工资与出差补助不能相互替代。企业也不能以已经支付出差补助为由,拒绝支付应有的加班工资。

江南采莲 2024-08-04 22: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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