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询问笔录制作规定

枫林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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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物进行提存是消灭债务的一种常见措施,当债权人无理拒绝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失踪等原因造成债务无法消除时,债权人就可以抽法院申请提存,那么提存公证询问笔录制作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什么是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提存公证询问笔录制作规定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三、申请提存的条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枫林叶落 2022-06-27 0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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