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手术没说明属于欺诈应聘

逍遥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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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做过手术未说明是否构成欺诈应聘”的问题时,我们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确实享有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而劳动者则有义务如实陈述这些情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情况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若劳动者曾接受过胆囊切除手术,但术后恢复良好,身体健康状况足以胜任所应聘的岗位,并且该岗位并无特殊身体条件要求,那么,劳动者的手术史并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直接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事先说明手术情况为由,认定其构成欺诈应聘,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有权提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在此案例中,劳动者的手术情况并不构成欺诈,也未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因此,劳动者完全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就业歧视。例如,除非岗位确实存在特殊身体条件要求(如高空作业、负压作业等),否则不得以肝病、性别、民族、身高、地域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这是违法且不公平的。

逍遥浪人 2024-08-01 11: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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