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缺席判决律师

邂逅郁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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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门,进城务工,甚至有些已经跨出国门打工,同时由于我国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的滞后,造成许多农民工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了婚姻家庭危机,一些婚姻生活实质上已是名存实亡。另外,有些打工者耐不住寂寞,打工期间又另觅伴侣,对自己的家人不管不问,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此类案件法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即使少数案件几经周折找到了被告,送达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仍拒不出庭,给审理带来难度,最终法院不得不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该《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两条意见,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仅仅考虑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因此,对离婚案件应当谨慎适用缺席判决,要对缺席判决存在的潜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势必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负担较重,明显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但其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邂逅郁金香 2024-09-27 02: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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