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宝贵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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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再次生育第一个孩子,根据第15条规定,按照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并在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如果在计征基数的3到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另一个人生第一个孩子的,(四)按照计征基数的9-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规定的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是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基数分别以孩子出生前一年或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超支按1-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照城镇人口所在城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社会抚养费。如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孩子的,除上述规定以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予行政处分;另一方应由所在单位或组织予以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社会抚养费是当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发生变化,旨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协调一致,实现可持续发展。

宝贵老朋友 2022-07-19 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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