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008年的法律约束30年前的盖房行为,违建了?

雨中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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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常见的一个例子,用现在的法律约束当事人之前的行为。比如用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约束你三十年之前的盖房行为,四十年之前的盖房行为,当事人建房屋的时候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是根本不属于违法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无需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彻底否定被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可以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恢复到被做出做出行政行为之前。杨庆律师简单跟大家分析下其中的法律法规。

简明扼要地来说,行政机关作出这个行为事实不存在,虚构的。行为都不存在,那肯定要恢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是行政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不该适用现在的法律处罚当事人之前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这种理由作出的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是一律要恢复到之前做出行为之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就当不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这是一定要恢复的状态。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生效判决仅仅是一个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处罚时主要证据没提交过,证据不足,事实也不清楚,那法院问当事人是一种说法,问行政机关,是另一种说法,这种事实不清楚。以这两种情形为由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行为发生了,行政机关该不该作出处罚,该不该实施强制?如果行政机关拿出的证据是不足的,那么向法院查明事实,如果事实也不清楚的,需要行政机关再进一步的审查。或者是虽然不存在这个情况,但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为由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比如说该国土部门进行处罚的,那么其他的别的部门进行了处罚。或者说是该综合执法局,因为现在有一个法律叫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来就应该归综合执法类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综合执法局,或者是城管局由他来管理的事情,结果是镇行政主体来给作出处罚,这种就属于叫超越职权。

这种超越职权的是由有权的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其实根本上来说,就是当时的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了,只不过是行政作出行政处罚的这个机关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那么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不清楚,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或者超越职权了,让超越职权了,那就让有权的机关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恢复到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既然做出来了,不管有权管还是没权管,事实清楚还是不是清楚的,实际上这个行为确实是存在违法的,那么法院是不允许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即便是撤销了,即便是参与行为违法了,那么判违法、判撤销可能是超越职权,可能是主要证据不足,可能是事实不清,但是这个违法行为必然存在,所以说不可能恢复到撤销之前的状态。

单独看一个法律文书的结果是对当事人权利有没有产生影响,确认违法也好,判决撤销也好,当事人的权利有没有受到丝毫的损害,要分情况。所以说大家拿到一个法律判决书的时候,对于你实质性权利是不是要予以保护,法院认为部分和法律的说理部分以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和判决违法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理由不同,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雨中漫步 2022-07-05 16: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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