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

看破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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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由于属于法律专业问题,专业技巧性强,因此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来讲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从履行其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要求支付之日起算。因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收到法律的保护,就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并且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提出请求及请求送达债务人的证据。

3、如果没有及时提出请求,或者虽然提出催款请求但是没有保存证据的,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没有其他合法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且债务人提出了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法请求。因此,对于法律知识及风险意识薄弱的公民个人来讲,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将陷入“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二)举证责任

1、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不仅债权人一定要破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保存好证据。而且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保护整个过程中都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把整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尽可能保存下来,必要时可采取公证、法院证据保全等措施,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时因缺乏证据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2、另外注意不要随意给对方出具书面材料或在对方的催帐、对帐和其他材料上签字等,在和对方电话交谈或直接谈判中讲话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要随便认可或承诺。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尽量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存下来,因为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一)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直接行使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且其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等额债务,从而变相实现债权。

(二)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的偿还,而恶意放弃自己的债权、财产等权利或无偿转让、超低价变卖、赠与处分自己财产,导致债务人还款能力降低或丧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看破红尘 2022-07-12 1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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