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谁

清幽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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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三、共同诉讼人 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清幽如莲 2024-09-24 1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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